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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政策”正式实施 关税还要降


来源:石家庄日报   时间:2004-6-2   阅读6947次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即日起停止执行。
   
    保税区不得存放进口车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规定,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
   
    贸易保护年底到期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汽车产品的3年过渡期保护措施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从2005年起,我国将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同时继续降低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前将进口汽车整车关税降至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10%。
   
    外地汽车不准歧视
   
    6月1日起,各地政府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6月1日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汽车生产实行备案和核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包括: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私家车将成为汽车市场主体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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