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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详解《机动车登记规定》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宁公轩 陈迪晨   时间:2004-6-3   阅读6925次

    为了与交通法配套实施,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废止,机动车管理从5月1日起按《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昨日,南京交管局权威人士就新规定的有关特点进行了解答。《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增加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
   
    其中主要的有:车管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管所。办理停(复)驶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不再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只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取消补领行驶证需提交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需提交行驶证的规定。解决了目前行驶证、登记证同时丢失后无法补领的矛盾问题。增加允许车主自行改装范围的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加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可拆卸栏栅;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简化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的程序。在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时,由原来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再到解体厂交车,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到解体厂,由解体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扩大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由原来只能办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方便了群众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变更发动机的可以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又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取消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交验机动车的规定。既可方便车主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又能解决机动车到车管所接受交验的过程中无牌证行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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