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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条例》颁布四周年 蒋耀平畅谈立法进程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韩永军   时间:2004-9-30   阅读1406次

     9月25日,是《电信条例》颁布施行四周年纪念日。四年前的这一天,伴随着电信业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电信条例》应时而生。它成为电信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为电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纪念《电信条例》颁布四周年之际,如何科学地总结电信法制建设经验,适应当前形势,更好地为电信监管与电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行业内外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电信法制工作要以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决策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电信强国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电信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电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记者:《电信条例》颁布实施是我国电信事业走向法制化轨道的里程碑,您如何评价四年来我国电信法制建设所走过的历程?
   
    蒋耀平:四年来,我国电信法制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电信业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着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电信领域的一个重大进展,是我国电信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四年来的实践证明,《电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电信业的发展、改革、监管,对维护国家主权、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以《电信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我国电信立法、电信执法、电信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推动和保障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电信立法日趋完善,配套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电信条例》出台后,我国先后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信息产业部在《电信条例》的授权范围内,将《电信条例》确定的八项管理制度具体化,前后共颁布了二十多个部门规章。这些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电信法规体系框架,为我国实现依法治理电信业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加大电信执法监督力度,促进电信市场规范有序——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信息产业部依据《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通信执法力度,开展了多项卓有成效的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建立了公正、透明的执法程序,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执法制度,充分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2002年9月至12月,部里还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对贯彻执行《电信条例》情况的大检查,实地调查总结了《电信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所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指导。
   
    电信法制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电信监管面对的是一个技术进步最快、对管理者专业化程度要求高的行业。为做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信息产业部进一步加强了全国通信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组建了一支适合电信行政执法的队伍,各省通信管理局还设了法制工作机构,对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保证新录用人员适应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信息产业部还建立了新录用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
   
    普法宣传点面结合,全行业法制观念明显提高——信息产业部曾组织全国电信条例知识竞赛,在全行业掀起了一股学习条例的热潮。“四五”普法期间,信息产业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上,主持编写了普法教材,努力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包括机关公务员的学习和为部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等。信息产业部普法办多次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各电信运营企业也结合企业工作的特点,开展了相应的普法活动,为依法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记者:去年至今,电信法制建设可圈可点之处很多:《电信法》起草、互联互通司法解释、国办75号文及信息产业部出台的《若干规定》等,都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您认为这些举措对于深入贯彻《电信条例》有何积极意义?
   
    蒋耀平:四年来,通过全面贯彻实施《电信条例》,我国电信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促进电信业飞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电信监管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电信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出现了不适应和空白点,我国电信法制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部通过加快电信法起草进程,积极推动互联互通司法解释工作,依据国办75号文,出台《若干规定》等措施,来应对挑战,并努力使挑战转化为机遇,使电信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
   
    在我国从电信大国向电信强国转变的过程中,《电信法》绝不能缺位。从我国当前的电信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已经制订并出台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适应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电信业的发展要求。《电信法》可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适合电信业发展的法律关系,巩固近年来我国电信改革与发展成果,促进我国由电信大国向电信强国的转变。自2001年4月我部重新启动《电信法》立法工作至今,经过各方三年多的努力,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共15章、190条的《电信法(送审稿)》。6月9日,信息产业部第六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电信法(送审稿)》,并决定提请国务院审议。目前,《电信法(送审稿)》已经呈交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新的立法阶段。
   
    200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即国务院75号文)。这是国务院关于电信监管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文件赋予了电信监管部门新的监管手段,体现了国务院对电信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强电信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精神,信息产业部在去年制订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既是对国办75号文的细化,也是信息产业部落实国办75号文的具体表现。《若干规定》不仅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与《电信条例》相衔接,采取分类列举的方法,对电信市场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违规情况,一一确定了处罚办法。通过提高威慑力,起到警示作用,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今年,我们准备以大检查的形式,总结国务院75号文及《若干规定》实施一年来的经验与不足,进一步推动有关工作的深入进行。
   
    此外,为适应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信息产业部对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共废止了原邮电部发布的895件规范性文件,去年,相关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根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今年信息产业部经过对一百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决定对23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予以废止。
   
    为解决我国电信发展过程中突出的互联互通问题,信息产业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目前,司法解释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的最后阶段。
   
    记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最近召开的四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国务院领导提出要向电信强国目标迈进。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您认为应如何全面推进电信法制建设,为电信业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蒋耀平: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新时期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电信事业的改革、监管等各项工作,包括电信法制建设,都必须全面、深入地加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提高政府监管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结合电信法制建设的实际,必须在立法、执法、法制监督、普法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与水平。
   
    当前,电信业面临的技术、市场和竞争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务院领导与时俱进地提出建设电信强国的战略目标,为我国进一步推动电信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加强电信法制建设是电信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这是电信监管工作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电信监管部门推进行业由大到强转变的着力点和立足点。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对今后十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应该认识到,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要求,是电信监管部门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做好依法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要以中央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为指针,结合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能,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提高为行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竞争环境的能力,也就是增强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能力。电信法制建设的核心任务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电信监管的工作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公正性,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电信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今后电信法制建设工作必须按照《纲要》确定的各项标准,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方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牢固树立依法监管的思想。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为电信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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