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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消协齐推电信霸王墙 要求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来源:新民晚报   时间:2005-5-17   阅读1763次

     京津沪渝4直辖市消协(消保委)首次联合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4大电信公司发函,要求“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
   
    昨天,京津沪渝4直辖市消协(消保委)首次联合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4大电信公司发函,要求4大公司“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见本报昨日报道)。
   
    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4直辖市消费者组织联合“叫板”电信“霸王条款”,充分反映了消费者要求废止不平等条款的强烈呼声。
   
    “吃余额”问题普遍存在
   
    京津沪渝4直辖市消协(消保委)提出,近两年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全国其他一些省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统计,上海市消保委去年就受理该类投诉70件,今年以来已受理投诉23件。
   
    去年,全国消协系统针对这一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电信企业进行了沟通和反馈。但是,有关电信企业至今对此问题未作出积极反应。
   
    事实上,去年,本市消保委也对电信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对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电信充值卡余额过期作废问题,仍无实质性进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各电信公司的业务受制于上级部门,“上面”不改,“下面”也动不了。
   
    京津沪渝提出5条意见
   
    今年2月2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京津沪渝4直辖市消协(消保委)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认为有必要再次与4大电信公司进行沟通,并提出如下意见——
   
    -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据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服务终止与余额归属
   
    京津沪渝4直辖市消协(消保委)认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应价格”价,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目前对该条款反映强烈的消费者以老年人和低收入者居多。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更应得到保护”。(本报记者薛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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