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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业的起源:宗教卖淫到经济卖淫


时间:2006-5-13   阅读1241次

      对原始初民来说,性交是神圣的,有神力在的,男女性交意味着人口繁衍,五谷丰登。所以他们经常在祭神的盛大节日里,在神前性交,以祈求神灵保佑。当时这种纵欲行为只限于节期祭日,后来,这个责任落在少数人身上了,乱交的时日也不限定了,有一群女子舍身于爱神、地神、繁殖之神或其他和繁殖有关的神,长住在神庙里,专司在神前和男子交合、敬拜神之责,这种女人,就是“圣妓”。当“圣妓”的女子,许多是平民的女儿,但酋长之女和女祭司等,也有履行这个职责的。
   
      在古印度,宗教娼妓不仅很发达,而且典礼也很隆重。他们称这种在庙堂事神的女子为“神的奴隶”或“属于庙宇者”。在公元1004年,坦佐尔国的宏伟庙堂,有“圣妓”(亦称庙妓)400名。她们不住在庙中,而住在周围的四条街道执行职役,政府特许免税。直到19世纪,在卡朱拉霍的神庙中仍有舞女100名。舞女在形式上嫁给神,结婚时,由同阶级的男子给她戴上“塔利”(一种戴在脖子上的黄金装饰品)作为成婚的标记,以后就长住在庙里,成为“圣妓”。
   
      在古印度,圣妓出现得较早、较多,这是因为古印度的宗教发达,宗教产生得较早。有记载说在公元前30世纪印度就有宗教产生了。可是中国的历史上几乎寻找不到有寺庙妓女或圣妓的记载,这是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
   
      但是以后,这种宗教卖淫的性质逐渐起了变化,逐渐转向了经济卖淫,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人们对钱的观念不断加强,而对神的观念则有所削弱。在妓女这方面,逐渐以性交作为嫌钱谋生的职业;在嫖客方面,则完全忘记古时敬拜神的观念,专以妓女为发泄性欲的工具,而图满足一己的肉欲。这样,宗教卖淫逐渐失去了宗教的性质,而变成了商业性的买卖行为。
   
      一些做过“圣妓”的女子,见与人性交可以获得丰富的报酬,所以在离开庙堂以后,仍旧在外面做这种勾当以牟利,她们驾轻就熟,也不觉得羞耻。或是由女子的父母利用她们来做盈利的工具,以图生活的安舒。
   
      僧侣、祭司等神庙的管理者的观念也起了变化。本来,“圣妓”卖淫所得的钱都是属于神的,都用以进行神庙建设或宗教祀典,但是后来这些管理者们的私有观念加强了,逐渐把这些钱攫为己有,并为个人的经济利益唆使“圣妓”更多地卖淫,以赚更多的钱,这就促使了事物性质更快的变化。这些僧侣、祭司实际上在往妓院老板的方向发展了。
   
      商品经济越发达,私有财产越多,过往的商人、旅客就越多,卖淫业就越发达,通过“圣妓”获得的公共收入也增加得越多。本来,这收入只归寺庙所有,但后来国家建立,政府见到这方面大有厚利在,所以也插一手,对此作了一些规定,如卖淫价格、场所,要交税给政府,同时在法律上予以保护。这种情况推动了卖淫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了宗教卖淫向经济卖淫转化,同时又为建立国营妓院即公娼制度做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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